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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经常会碰到一些案件既有无罪的理由也有罪轻的观点,这种情况下,是作无罪辩护,还是作罪轻辩护?有人会采取折中的方法,往往在发表量刑意见时会以“首先,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法庭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话,请合议庭注意本案存在以下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之类的表述在无罪辩护后进行量刑辩护。这种辩护策略又被称为”骑墙式辩护“。对此,有人表示肯定,当然也有人表示批判。两种观点各有各的理由。持批判态度的观点认为,这是自相矛盾的、否定的、不符合逻辑思维的工作方法。持批判态度方指出”骑墙式辩护“有四个弊端。1、容易给人留下辩护立场”不坚定“的印象。2、容易让人感觉辩护能力”欠缺“3”骑墙式辩护“实际上违背客观事实唯一性。4、“骑墙式辩护”影响刑事辩护效果。对骑墙式辩护持肯定态度的观点却认为,这是对被告人负责任的、肯定的、正确的辩护思路和方法。1、骑墙式辩护有其哲学基础。根据唯物辩证法,一个人不可能对所有事物都能准确认知。人的思维是至上的又是不至上的。人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同时又是有限的。2、骑墙式辩护有法理依据。刑事案件收集的证据只能部分还原案件事实。我们的认识可以无限接近客观事实,但无法达到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即使收集到的证据再充分确凿,法官面对的也只能是证据及证据链证明的破碎的、断裂的事实。关于骑墙式辩护的几点思考:首先,从无罪辩护率和无罪判决率的巨大差异即可判断,无罪辩护多数情况下很难达成无罪判决。但无罪辩护却可以促使罪轻的的裁量,特别是重大、敏感的案件,律师的无罪观点,如果动摇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即使达不到无罪判决,也能促使法院作出罪名不变,量刑从轻的判决。其次,辩护律师认为可能被判决无罪的案件,以及被告人在与律师沟通之后仍然不认罪的案件,则辩护律师应当着眼于无罪辩护,建议不作量刑辩护。否则,不仅无法有效地维护当事人之合法权利,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第二公诉人”之角色,与辩护制度之内涵南辕北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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