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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具体如下: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若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则应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重大损害:“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如果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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