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封窗违法吗

2025-04-07 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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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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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


关于深圳范围内阳台封闭的意见


一、阳台的概念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阳台指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的规定和《房产测量规范》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阳台可以细化为主体结构内阳台、主体结构外阳台和封闭阳台、未非封闭阳台。


二、阳台封闭的矛盾点

01民法角度的合法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部分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绝大部分阳台在构造、使用上具有独立性,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应属于专有部分。据此,众多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认为在没有明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禁止封闭阳台的情况下,业主在不危及建筑物安全,不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可以合理使用相对应的外墙面,实现对阳台封闭。



02行政法角度的不合法


阳台边界以外的部分属于建筑物外立面的组成部分,部分阳台本身也属于外立面设计的一种,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天然具有一部分共有属性,故封闭阳台的行为涉及专有部分的使用对共有部分的影响。

根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规定,可见封闭阳台需要符合相关市容市貌标准。因此,深圳市范围内阳台封闭是否合法应先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笔者此处使用2023年9月1日起实施的条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建筑物屋顶、阳台共有部分以及外立面结构上搭棚、设架或者杂乱堆放物品,不构成违法建筑或者设施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占用面积处每平方米二百元罚款;构成违法建筑或者设施的,由市、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深圳范围内对于阳台封闭查处虽有法可循但仍不是完全明确。

根据《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若规划认定封闭阳台属于改变建筑物外立面的一种情形,则封闭阳台属于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行为,业主私自封闭阳台涉嫌违反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参照《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出租人和承租人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屋使用功能,不得进行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阁楼、棚盖或者在天台上搭建建(构)筑物等行为。”,阳台封闭更倾向于作为违建进行查处。



03实际执法过程中的矛盾


群众生活中有隔音降噪、防尘及防止高空抛物的需要;市容环境管理、城市规划管理的目的也是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但在阳台封闭执法过程中造成执法人员执法不为民的道德困境,也违背法律立法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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