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夫妻一方有过错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是《民法典》对离婚财产分割的核心规定,旨在平衡各方利益,尤其保护无过错方及弱势方的合法权益。
二、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若过错方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该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如因过错导致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如因过错遭受的精神痛苦),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过错程度、损害后果、过错方经济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
三、“过错”的法定范围与认定标准
法律明确规定的“过错”仅限于上述五种情形,一般的出轨行为(如偶尔婚外情)未纳入法定过错范畴,但若出轨行为达到“持续、稳定与他人共同生活”(即“与他人同居”)的程度,或属于“其他重大过错”(如长期嫖娼、与第三者生育子女等),无过错方可主张损害赔偿。实践中,过错的认定需由无过错方承担举证责任(如聊天记录、照片、证人证言等)。
四、特殊情况的财产处理
1.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若过错方存在上述行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发现之日起计算)。
2. 家务补偿:若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家务补偿(无论夫妻财产是否约定“AA制”)。具体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五、协议优先与自愿原则
若双方能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如过错方自愿放弃部分财产、净身出户),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禁止过错方自愿放弃其应得的财产份额。但需注意,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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