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后债务通常根据破产主体是企业还是个人,按照不同方式处理,具体如下:
企业破产后债务处理
• 破产清算清偿: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对企业资产清算,变现资金按顺序偿债。先清偿破产费用,包括诉讼费用、资产变价费用等,再清偿共益债务,如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履行未完成合同产生的债务等。然后依次清偿职工工资和医疗等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按比例分配。
• 重整:若企业有重整可能,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法院批准,可进行重整。重整期间企业继续经营,通过制定重整计划调整债务结构,恢复盈利能力以清偿债务。
• 和解:企业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偿还或减免部分债务等,经法院认可后执行,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 连带债务处理:根据《破产法》第124条,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个人破产后债务处理
• 债务梳理与申请:债务人需全面梳理债务信息,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并配合法院审查受理。
• 制定清偿方案:在法院监督下,制定债务清偿方案,如分期偿还、减免部分债务等。法院会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处置,以筹集资金偿债,但会保留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要生活费用和用品。
• 部分债务豁免:在符合法定条件下,部分债务可能被豁免,通常为消费性债务等。但债务人需履行如实申报财产等义务。破产程序终结后,若债务人有新收入,在一定条件下,债权人仍可依法请求继续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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