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起诉离婚时联系不到被告人,传票发不出去,法院通常会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1. 公告送达:在其他送达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法院会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传票。一般会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会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公告期通常为 60 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2. 委托送达:如果被告人在外地,法院可以委托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代为送达传票。
3. 留置送达:如果被告人或者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传票,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传票无法正常送达被告人,法院也可以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和判决。但被告缺席可能会对案件的事实查明和证据审查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需要尽可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原告也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提供被告人可能的联系方式和地址等信息,协助法院完成送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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