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鉴定九级规定

2025-07-24 1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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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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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伤劳动鉴定九级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具体的评定标准涵盖多个方面,例如:

1. 癫痫轻度;

2.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 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 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5. 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 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 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 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 面部有≥8 cm²或三处以上≥1 cm²的瘢痕;

12. 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 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 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 者;

15. 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 一拇指末节部分 1/2 缺失;

17. 一手食指 2~3 节缺失;

18. 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 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0. 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工伤劳动鉴定的结果对于工伤赔偿等权益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其鉴定过程通常由专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严格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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