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后,可予以执行。
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统一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可以拍卖被执行人唯一住房。
简言之,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居住权利有所保障,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唯一房产不存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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