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通常按照以下步骤和依据进行:
1. 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 受理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 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伤病情,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4. 作出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必要时可以延长 30 日。
在鉴定过程中,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1.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 - 2014),用于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
2.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用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能力鉴定是一项严肃的法律程序,其结论对于职工的工伤待遇、劳动关系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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