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什么是法律上的"合同违约"
法律上的“合同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以下是具体解释:
违约行为的形态
预期违约: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实际违约:履行期届满后,未履行、部分履行或瑕疵履行合同义务。具体表现为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迟延履行包括债务人迟延和债权人迟延;不完全履行包括履行在数量上不完全、标的物的品种规格等不符合合同规定、加害给付、履行方式的不完全、违反附随义务的不完全履行等。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其构成要件为存在违约行为、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采取补救措施:根据《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其责任构成包括违约行为、损失、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
定金责任: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金责任: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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