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在连续签订两次固定合同后第三次不签无固定期,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解答于 6天前